四川迪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安岳县永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四川迪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116民初6501号
申请人:安岳县永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石桥铺镇长安村七组。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封霖、**,重庆坤源衡泰(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迪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高升桥南街2号5栋3单元15楼3号。
法定代表人:XX。
原告安岳县永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强公司)与被告四川迪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欣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永强公司于2018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迪欣公司的财产以人民币***0,874.8元为限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出具的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永强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迪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0,874.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3474元,由申请人安岳县永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李莉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敬文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