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08民初9390号
原告:***,男,汉族,1976年3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双流县。
被告:四川艺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一环路东二段66、68号。
法定代表人:任朝军。
原告***与被告四川艺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蒲 黎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珂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