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08民初9386号
原告:**,女,汉族,1993年2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辜建勇,四川蜀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艺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一环路东二段66、68号。
法定代表人:任朝军。
原告**与被告四川艺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蒲 黎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车松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