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艺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艺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08民初9388号

原告:**,男,汉族,1982年3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仁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辜建勇,四川蜀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艺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一环路东二段66、68号。

法定代表人:任朝军。

原告**与被告四川艺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蒲 黎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车松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