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津0110执356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昇机电设备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MA06GXFA73),住所地天津市滨海中关村科技园大唐总部基地东区7-1-101-04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钢管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566114496B),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津塘公路39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于2023年1月1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昇机电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钢管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22)津0110民初3165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本案执行标的为302382.37元,执行费4435元。
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津0110执35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高坤鹏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朱 洁
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七条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
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