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上企建筑装璜有限公司

中先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与上海上企建筑装璜有限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0民初12229号
原告(反诉被告):中先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延吉东路143号1幢405室。
法定代表人:张少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佳亮,男,公司员工。
被告(反诉原告):特福隆(上海)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新二路999弄148号2号门469室。
法定代表人:房玮,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力权,浙江光正大(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晓雯,上海光盛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上企建筑装璜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巨鹿路149号204室。
法定代表人:李源和,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海刚,上海淳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先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与被告特福隆(上海)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上企建筑装璜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被告特福隆(上海)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9日提起反诉申请。原告中先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没有缴纳诉讼费用。反诉原告特福隆(上海)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且没有缴纳反诉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按原告(反诉被告)中先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二、本案按被告(反诉原告)特福隆(上海)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反诉处理。
审判员 陆青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姜厚敏
审判员 陆                青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姜        厚        敏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