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沪0118执10103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上企建筑装璜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149号204室。
法定代表人:**和,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和,男,1962年1月1日出生,住上海市闵行区,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号码005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淳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1年11月9日出生,白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被执行人:***,女,1962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原告上海上企建筑装璜有限公司、**和与被告***、***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作出的(2020)沪0118民初12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判令: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企建筑装璜有限公司、**和代付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和印某共计人民币173,114.23元。案件受理费3,762.28元,由两被告负担。届期,被告***、***未履行义务。权利人上海上企建筑装璜有限公司、**和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9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等材料,责令被执行人于2021年10月11日前按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内容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中,本院至被执行人***、***的住址上海市青浦区XX镇XX花园XX室实地执行,但未找到被执行人。通过调查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证券、社保、网络资金信息后,本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坐落于上海市青浦区XX镇XX花园XX室。本院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牌号为沪DXXX**的车辆。本院网络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帐户,但均余额不足。除上述已查控的财产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1年11月22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上海上企建筑装璜有限公司、**和,申请执行人目前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暂时难以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