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上企建筑装璜有限公司

上海上企建筑装璜有限公司与某某(上海)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其他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3民初6296号 原告:上海上企建筑装璜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和,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淳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光正大(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光盛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上企建筑装璜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其他所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日立案。 上海上企建筑装璜有限公司诉称,1.恳请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垫付款项904,619.87元。2.恳请依法判令被告以904,619.87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19日起按LPR向原告支付利息。事实和理由:2016年6月30日,原告、被告及案外人某某控股有限公司签订《装修补贴协议》,协议约定由原告为被告的店铺装修,装修费用在人民币274万范围内由案外人某某控股有限公司支付给原告。协议签订后,2016年10月31日,案外人某某控股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了装修补贴款人民币274万元。原告在收到款项后,受被告的委托,于2016年12月28日向温州市A有限公司支付469,895元,于2017年1月23日向温州市A有限公司支付300,196元,于2017年3月30日向温州市A有限公司支付400,188元,于2017年5月19日向温州市A有限公司支付249,517.87元。于2017年1月6日向太谷县A建材经销部支付30万元,于2017年1月16日向太谷县B建材经销部支付40万元,于2017年3月30日向温州市B有限公司支付604,823元。上述款项共计人民币2,724,619.87元。2016年11月15日,原被告签订《XX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承接位于徐汇区XX店的装修工程。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完成了自己的所有工作,并于2016年12月14日完工,之后,原被告进行结算,工程结算价款为人民币92万元。本案中,装修补贴款在装修之前已由案外人先行支付。原告在收到装修补贴款后,按被告的指示,代被告向案外人付款2,724,619.87元。被告应向原告返还代付款项904,619.87元。2019年6月3日,原告以装饰工程为由在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号为2019沪01**民初11313号),2019年12月2日,原告撤回起诉。被告至今未向原告返还垫付的款项。 ***(上海)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告主张的款项实际上是双方工程款的延伸,应当由工程合同约定的管辖地法院即杨浦区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争议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引起,原告和被告签订有《XX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建筑工程纠纷应该由建设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由建设工程所在地法院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上海)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韩 亮 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