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3民终252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7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平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亚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园区滨海三道4525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浙江亚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竞业限制纠纷一案,不服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2019)浙0303民初5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本案中,上诉人*地光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系原审原告,其在二审中撤回起诉的申请,已经原审被告浙江亚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同意,且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第三人的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2019)浙0303民初515号民事判决;
二、准予***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予以免收;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上诉人杨地光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易景寿
审判员黄丽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二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