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鼎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塔邦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浙江鼎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5民终44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塔邦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工业区亭卫公路6558号4幢92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6084081273H。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鼎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雷甸镇白云南路12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743880298。
法定代表人:许树根,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上海塔邦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江鼎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德清县人民法院(2018)浙0521民初51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鉴于上海塔邦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既未在法定期间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用的申请,未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海塔邦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德清县人民法院(2018)浙0521民初5150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怡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