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浙0521执197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鼎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德雷甸镇白云南路1255号,组织机构代码:774388029。
法定代表人许树根。
被执行人:上海维勒科环保节能设备有限公司,住上海徐汇区肇嘉滨路446弄1号403室,组织机构代码:555914658。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9年10月15日出生,住江苏省丹阳市。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8年10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5年10月29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
申请执行人浙江鼎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维勒科环保节能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521民初51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鼎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9月2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上海维勒科环保节能设备有限公司、**、***、**偿付申请执行人浙江鼎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735964.4元,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9月27日向被执行人上海维勒科环保节能设备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上海维勒科环保节能设备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上海维勒科环保节能设备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上海维勒科环保节能设备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对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有价证券。已经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沪J×××××车辆及其名下房产,被执行人银行信息较少,已冻结其账号。截至2019年12月10日,申请执行人尚有执行款人民币735964.4元及逾期利息未受偿。暂未发现被执行人上海维勒科环保节能设备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上海维勒科环保节能设备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上海维勒科环保节能设备有限公司、**、***、**作出司法拘留15天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上海维勒科环保节能设备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鼎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上海维勒科环保节能设备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0521执197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晔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