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12民初2678号
原告:成都市恒辉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龙泉驿区西河镇天平村5组。
法定代表人:许献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爱华,四川迪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科园南路5号9层2号附1号。
法定代表人:姜永新。
原告成都市恒辉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原告成都市恒辉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电话告知本院,现被告已将部分款项支付原告,不再签收预交费用通知书,让本院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成都市恒辉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吴皓常
二〇二一年三月××日
书记员 陈 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