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川0108执31号
本院受理的成都市恒辉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意可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西丹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经查,本院据以执行的(2019)川0108民初65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轮侯查封了被执行人四川西丹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车牌号为川A2××××车辆及被执行人四川西丹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成都市天府新区××街道××坊村××组××孔雀村五、十组【不动产单元号:510122052002GB00036W00000000】土地。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前述查询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范伟
审判员 张鹏
审判员贾少朋
书记员胡耀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