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恒辉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成都市恒辉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仟坤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川0112民初4090号
原告成都市恒辉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四川仟坤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市恒辉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630元,由原告成都市恒辉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伟
书记员 易甜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