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恒辉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成都望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17执保505号
申请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东大街芷泉街6号1幢1单元23层5号。
法定代表人:梁青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胜蒂,法务专员。
被申请人:被执行人:成都望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都区郫筒镇望丛中路1号。
法定代表人:朱国刚,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省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清溪西路8号1幢2单元6楼12号。
主要负责人:陈家宏,职务不详。
被申请人:成都市恒辉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龙泉驿区西河镇天平村五组。
法定代表人:许献忠,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成都市易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沙渠镇金成横路126号。
法定代表人:黄为民,执行董事。
***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成都望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省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成都市恒辉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市易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财20万元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申请人以担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成都望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省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成都市恒辉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市易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网络查询。
二、冻结被申请人成都望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省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成都市恒辉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市易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包括不限于成都望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成都银行华兴支行1001××××5844账户存款、江苏省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温江支行4402××××6197账户存款、成都市易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在成都农商银行大邑沙渠园区支行0225××××2044账户存款、成都市恒辉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在成都银行高新支行1001××××7656账户存款),冻结期限一年。
三、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成都望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省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成都市恒辉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市易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名下的动产,查封期限二年。
四、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成都望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省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成都市恒辉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市易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查封期限三年。
五、以上财产保全措施,以20万元为限额。
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缴纳,以案件审结时所确定的负担当事人及金额结算。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彭 勇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叶雨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