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12民初10069号之一
原告:成都市恒辉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龙泉驿区西河镇天平村五组。
法定代表人:许献忠,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芷嫣,湖南旷真(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睿,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创艺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茶店子安蓉路8号4幢1单元6楼619号。
法定代表人:刘应甫,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侯丕兵,男,1986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营山县。
原告成都市恒辉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成都创艺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侯丕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8日立案。案件受理后,原告成都市恒辉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市恒辉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和第三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市恒辉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60元、保全费1320元、公告费260元,共计3320元,由原告成都市恒辉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马定萍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黄 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