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481民初1372号
原告:浙江吉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新气象路1741号隆兴商厦805U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1MA2B9UC40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彬,公司员工。
被告:舜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江苏路398号2901-29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75759602T。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浙江吉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舜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浙江吉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浙江吉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