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吉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吉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303民初2331号 原告:浙江吉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新气象路1741号隆兴商厦805U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1MA2B9UC404。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罡***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园区滨海十五路4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1712512725C。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吉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吉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吉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吉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7635元,减半收取3817.5元,财产保全费2632元,由原告浙江吉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郑国友 二○二二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