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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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303民初2331号
原告:浙江吉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新气象路1741号隆兴商厦805U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1MA2B9UC404。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罡***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园区滨海十五路4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1712512725C。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吉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吉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吉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吉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7635元,减半收取3817.5元,财产保全费2632元,由原告浙江吉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郑国友
二○二二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