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辽0203执211号
申请执行人:***,女性,住大连市中山区。
被执行人:大连东都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还原广场2号三楼。
本院在执行***与大连东都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有关案件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大连东都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未履行(2018)辽0203民初3668号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大连东都建筑设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楠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