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0203民初1218号
原告***,女,1958年9月11日生,汉族,退休。
委托代理人***,辽宁诚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男,1985年7月6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
被告大连东都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花园广场2号三楼。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大连东都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
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陈佩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