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302民初13663号
原告:贵州合生创展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地所地遵义市红花岗区北京路57号。
法定代表人:张巧梅。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娇霞,汇川区上海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贵州新蒲经济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遵义市新蒲新区经开大道。
法定代表人:廖宏宇。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永群。
委托诉讼代理人:鄢丽。
第三人:贵州新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新蒲新区**还房。
法定代表人:郑继康。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进。
原告贵州合生创展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新蒲经济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贵州新新建设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法庭调查终结前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票据款10000元,后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参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在诉讼中变更诉讼请求数额,案件受理费依照下列规定处理:(一)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增加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补交;(二)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合生创展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75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贵州合生创展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5元,由本院向原告贵州合生创展建筑科技有限公司退还15730元。
审 判 员 赵 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勾晓霞
书 记 员 杨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