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106民初5735号
原告:***,男,汉族,1966年8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荥经县。
被告:四川省创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花牌坊街西林巷18号3幢2单元1楼1号。
被告:***,男,汉族,1981年3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县。
本院受理原告***与被告四川省创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当庭变更诉讼请求为,被告向原告支付工资款10000元,后原告当庭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及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审判员*铮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