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创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省创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耿才林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瓦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新2928民初301号
原告:***,男,1964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瓦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白水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创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花牌坊街西林巷18号3幢2单元1楼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8年2月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项目管理人员,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被告:***,男,1989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瓦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名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四川省创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四川省创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四川省创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