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创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省创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681民初1846号
原告:***,男,汉族,1975年8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华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朝斌,四川明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建梅,四川明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四川省创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花牌坊街西林巷18号3幢2单元1楼1号。
法定代表人:谭华林。
原告***与被告四川省创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
原告***诉称,1.判令四川省创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向***支付剩余劳务费680,110.68元及利息(从2021年2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业拆解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截止到起诉之日利息为52,926元);2.本案诉讼费由四川省创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1月10日,***与四川省创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签订劳务合同,合同约定:1.由***承包广能公司“三供一业”供电分离移交改造工程项目(I标段)的劳务作业;2.施工单价见附件一《广能公司:“三供一业”I标施工3队施工费单价表(李子垭片区、高兴10KV、0.4KV)》,该附件同时记载“以上工程综合单价包含改建、拆除的所有消费性材料、往返运输费、特殊杆型包含在施工单价中,单公里水泥杆在3根(包含3根)以内不做单价调整,超出3根每增加1根增加施工费1,000元/根”等内容。***按照双方约定组织工人进入项目施工结束后,四川省创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16日与***办理结算,工程款总计2,484,359.53元,对于超出3根的电杆拒绝作为增加款项计费。经***统计,1标段电杆超量的工程款为233,000元。
被告四川省创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与四川省创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签订的是劳务合同,***提供工程劳务,施工所需要的机械设备材料均不是***提供,***没有承接工程的合法资质,原、被告不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应适用专属管辖,本案应当由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与四川省创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虽然名称是劳务合同,但是从合同内容上看,***从四川省创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中承包项目为电杆更换、导线更换,避雷器更换、柱内变、室内变等设备,埋设电线、电缆保护管,施工作业的人员需要电工证等专业证件,具备专业方面的知识,因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是房屋建筑设施中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本案案由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原、被告建设施工合同施工的地点在四川省华蓥市,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四川省创新电力有限公司以该合同属于劳务合同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要求将该案移送至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管辖的意见,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四川省创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张建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 冉佳麟
书 记 员 江佩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