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681民初1846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75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朝斌,四川明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建梅,四川明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省创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花牌坊街西林巷18号3幢2单元1楼1号。
法定代表人:谭华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峪旖,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海,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律师。
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四川省创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1日作出(2021)川1681民初1846号之一民事裁定,裁定冻结、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省创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8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他价值相当的财产,查封刘四春所有的川XE××××梅赛德斯-奔驰牌BJ7202E小型轿车(车辆识别代号LE4HG3EB4GLXXXXX,发动机号1026XXXX)。现解除保全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省创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80000元冻结或者其价值相当财产的查封、扣押等措施。
本院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解除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被申请人四川省创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80,000元的冻结和其他价值相当财产的查封、扣押;
二、解除刘四春所有的川XE××××梅赛德斯-奔驰牌BJ7202E小型轿车(车辆识别代号LE4HG3EB4GLXXXXX,发动机号1026XXXX)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张建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冉佳麟
书 记 员 江佩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