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681民初1846号之一
申请人:***,男,汉族,1975年8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华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朝斌,四川明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建梅,四川明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省创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花牌坊街西林巷18号3幢2单元1楼1号。
法定代表人:谭华林。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四川省创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省创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价值相当的财产。案外人刘四春自愿以其所有的川XE××××梅赛德斯-奔驰牌BJ7202E小型轿车(车辆识别代号LE4HG3EB4GLXXXXX,发动机号1026XXXX)作财产保全的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省创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8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他价值相当的财产;
二、查封刘四春所有的川XE××××梅赛德斯-奔驰牌BJ7202E小型轿车(车辆识别代号LE4HG3EB4GLXXXXX,发动机号1026XXXX)。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张建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冉佳麟
书 记 员 江佩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