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罗汉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乐山春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四川罗汉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1102民初1750号之一
原告:乐山春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乐山市沙湾区嘉农镇嘉兴路78、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11563290654Y。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力,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四川罗汉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致民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847270988。
法定代表人:***。
原告乐山春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罗汉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原告乐山春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乐山春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乐山春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6元,由原告乐山春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齐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