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陶瓷有限公司与重庆融创启洋置业有限公司,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等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3民初19176号
原告:****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磁灶镇磁灶社区霞美湖山庄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MA336RX797。
法定代表人:**月,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绮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融创启洋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南泉街道迎宾路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077289738N。
法定代表人:***。
被告: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两江新区金山街***路16号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474974732。
法定代表人:纪术元,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公司员工。
被告:天津润棠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正阳工业园区园区路白家河标准化厂房A栋4楼413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MA5YYX9P44。
负责人:郑娟。
被告:四川罗汉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红锦大道518号***湖苑幢18-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559019052M。
负责人:***。
被告:重庆**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江峡路1号4幢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MA60N44K3R。
法定代表人:***。
被告:天津润棠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中心商务区)极地广场21-2-3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8MA06BK4M2E。
法定代表人:**。
被告:四川罗汉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致民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847270988。
法定代表人:***。
原告****陶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昭晟公司)与被告重庆融创启洋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创启洋公司)、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创西南公司)、天津润棠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以下简称天津润棠重庆分公司)、四川罗汉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以下简称四川罗汉重庆分公司)、重庆**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公司)、天津润棠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润棠公司)、四川罗汉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罗汉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5日立案。原告****陶瓷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陶瓷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陶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94元,减半收取1547元,由原告****陶瓷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 杰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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