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新0109执251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德园林雕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东旺乡辛庄村。
法定代表人:伊莎,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强森防腐木经销部,经营场所地: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米东南路西三巷1151号防腐木区1栋4号。
经营者:黄力强,该经销部业主。
申请执行人***德园林雕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强森防腐木经销部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0日作出的(2019)新0109民初44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9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于2020年9月4日以邮寄送达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被执行人未履行支付义务,并未报告财产。
二、通过人民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并且前往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本院分别于2020年9月5日、2020年10月17日对被执行人共计提起2轮网络查控,于2020年9月5日对被执行人提起1轮人行查询,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仅发现少量存款,申请人暂不要求扣划,本院已予以冻结。
2、在乌鲁木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房产、车辆。
三、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四、通过现场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五、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且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采取以下强制措施:
1、本院于2020年9月4日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2、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失信决定书并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执行回案款,申请人的债权165000.24元及相关利息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 志 刚
审 判 员 赵 亮
审 判 员 麦丽亚木古
二 〇 二 〇 年 十 月 二 十 日
书 记 员 姚 海 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