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302执233号
申请执行人:德阳旌鼎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德阳市旌阳区。
法定代表人:舒朗,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南充华亿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
法定代表人:谭德文,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德阳旌鼎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南充华亿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南充华亿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南充华亿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8197.05元(实际冻结金额以银行系统反馈为准),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申请执行人逾期未提出续行冻结,造成冻结财产被转移的,该风险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恒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李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