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302执1165号
申请执行人:行政庭移送,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被执行人:南充华亿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顺庆区丝绸路。
法定代表人:谭德文。
本院在执行行政庭移送与南充华亿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一案中,发现被诉讼费已于2021年2月7日执行完毕。本案不符合申请执行的受理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执行(移送)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席涛
审判员 张恒
审判员 陈鲲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郑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