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304执异74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南充市千年绸都第一坊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嘉陵区工业园燕京大道。
法定代表人:李军,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袁中英,男,1963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系该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亿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丝绸路60号附楼2-3号。
法定代表人:谭德文,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亿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充市千年绸都第一坊酒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南充市千年绸都第一坊酒业有限公司对本院(2021)川1304执565号执行裁定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申请。2021年8月4日,异议人南充市千年绸都第一坊酒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在审查过程中,异议人南充市千年绸都第一坊酒业有限公司自愿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南充市千年绸都第一坊酒业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审 判 长 杨小华
人民陪审员 吴启德
人民陪审员 冯 城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法官 助理 杨 煦
书 记 员 周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