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0113执1515号
申请执行人:***亿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丝绸路60号附楼2-3号。
法定代表人:谭德文,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成都佳瑞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青白江区城厢镇香岛大道1509号(铁路港大厦A区13楼A1301-1306)。
法定代表人:何宇,职务信息不详。
被执行人:成都佳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科华北路62号1栋9楼12号。
法定代表人:何宇,职务信息不详。
关于***亿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成都佳瑞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都佳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2022)川0113民初10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22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暂计为3622545.84元。
本院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本院尚有多起终本案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传统调查等方式进行查询,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2022)川0113民初107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 剑
审判员 黄光伟
审判员 朱 明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禹 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