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302民初9326号
申请人:**,男,1991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
被申请人:南充华亿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顺庆区。
法定代表人:谭德文。
本院在审理**与南充华亿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南充华亿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87691.00元的财产。**以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江支公司同等价值的保函作为财产保全担保。为使案件审结后能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南充华亿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87691.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查封(冻结)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得为其过户、转移、设立权利负担等妨碍执行的行为。
案件申请费2959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15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陈鲲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胡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