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622执100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女,196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
委托代理人:刘涛,四川维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8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
被执行人:南充华亿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丝绸路60号附楼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006602770646。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杨安平,男,1964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2020)川1622民初3240号民事调解书受理执行***与***、南充华亿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应执行标的为55万元及利息、垫支诉讼费3675元,已执行20万元。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内容如下:1.被执行人***、南充华亿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在2021年7月26日支付申请执行人***案款20万元(已支付);2.被执行人***、南充华亿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1日之前支付本金10万元,9月30日之前支付本金15万元,10月31日之前支付本金15万元,12月31日之前支付剩余的本金203675元;3.如果被执行人南充华亿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案外人武胜碧成置业有限公司在2021年12月31日之前进行了结算,则被执行人应当在结算并收款后的两日内将所欠款项一次性支付给申请执行人;4.如果被执行人在2021年12月31日之前未按约履行完毕,则担保人杨安平在2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同时被执行人应当支付利息2万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川1622执1002号案件的执行。
若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期限履行相应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在约定期限逾期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 王洪林
审判员 陈 波
审判员 姚 林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