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华亿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亿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304民初432号

原告:***,男,1964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林,南充市天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亿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顺庆丝绸路**附楼**。

法定代表人:谭德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树洪,四川明炬(南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亿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3月17日向我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016.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黄英鹰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