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304民初432号
原告:***,男,1964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林,南充市天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亿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顺庆丝绸路**附楼**。
法定代表人:谭德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树洪,四川明炬(南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亿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3月17日向我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016.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黄英鹰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