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爱握乐热能科技有限公司

**爱握乐热能科技有限公司、***等运输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282执86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爱握乐热能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557992238X,住所地:浙江省**杭州湾新区滨海一路。 法定代表人:**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佳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5年05月12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河南省西平县。 被执行人:漯河广达运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007906083278,住所地:漯河经济技术开发区轻工食品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澎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漯河市恒邦物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00MA3XEA2GXY,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山路与南环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爱握乐热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漯河广达运输有限公司、漯河市恒邦物流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282民初955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爱握乐热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漯河广达运输有限公司、漯河市恒邦物流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款项293335.71元及相关利息,并缴纳案件受理费7687元、执行申请费430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2年2月22日向被执行人***、漯河广达运输有限公司、漯河市恒邦物流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各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漯河广达运输有限公司、漯河市恒邦物流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漯河广达运输有限公司、漯河市恒邦物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委托被执行人***、漯河广达运输有限公司、漯河市恒邦物流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法院进行了财产调查。现查明:被执行人漯河市恒邦物流有限公司名下号牌为×××的汽车,本院已登记查封,但未实际扣押。预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漯河市市辖区珠江西段君临华府8#楼703室的房地产,暂不能处置。被执行人***、漯河广达运输有限公司、漯河市恒邦物流有限公司的相关银行账户,本案中予以了冻结。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漯河广达运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账户进行了划拨,得款58903元,对漯河市恒邦物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账户进行了划拨,得款21991元。申请执行人**爱握乐热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漯河广达运输有限公司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共计支付190000元,申请执行人同意免除被执行人漯河广达运输有限公司的连带清偿责任,故对漯河广达运输有限公司本案执行完毕。截至2022年8月13日,本案案件受理费7687元、执行申请费4300元已从执得款项中扣除,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已受偿258907元,余款尚未受偿。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漯河市恒邦物流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鉴于被执行人***、漯河市恒邦物流有限公司拒不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漯河市恒邦物流有限公司作出罚款1000元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漯河市恒邦物流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通过移动微法院小程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爱握乐热能科技有限公司。其已签字确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漯河市恒邦物流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浙0282执86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