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爱握乐热能科技有限公司

***与**爱握乐热能科技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9民初6944号 原告:***,男,1964年6月6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 被告:**爱握乐热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湾新区滨海一路。 法定代表人:**基。 原告***与被告**爱握乐热能科技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以**爱握乐热能科技有限公司已经与其取得联系,为其更换了新的空调设备,其与**爱握乐热能科技有限公司已私下达成一致意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鲁文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 官 助 理   刘 璐 书  记  员   陈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