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1民初44号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速惠尔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齐杏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业区科技区十一路6号之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襄阳嘉琛知识产权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山市路南上善若水家用电器商行,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美泰(家世界)A座A319号。
经营者:***。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速惠尔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山市路南上善若水家用电器商行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速惠尔电器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速惠尔电器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速惠尔电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速惠尔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路银良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