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73民初3343号之一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速惠尔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佛山市恒芯磁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
法定代表人:**广,该公司总经理。
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襄阳嘉琛知识产权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佛山市名诚专利商标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俊男,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鲁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山市共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南头镇。
法定代表人:王后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佛山市广盈专利商标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人。
被告:广东志高空调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速惠尔电器有限公司、佛山市恒芯磁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佛山鲁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中山市共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广东志高空调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所涉专利为ZL201510434385.7、“电磁热水饮水系统上的高频脉冲磁场低温杀菌方法及装置”。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速惠尔电器有限公司、佛山市恒芯磁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速惠尔电器有限公司、佛山市恒芯磁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速惠尔电器有限公司、佛山市恒芯磁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宏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赖俊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