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俊男,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中山市共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南头镇同济西路**4栋401房之一)。
法定代表人:王后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乐兵,男,佛山市广盈专利商标事务所专利代理师。
原审被告:广东志高空调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胜利工业区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李兴浩,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钰莹,该公司职员。
上诉人佛山鲁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鲁肃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速惠尔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速惠尔公司)、佛山市恒芯磁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芯公司),原审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公司)、中山市共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共智公司)、广东志高空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志高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于2019年1月23日作出的(2018)粤73民初334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鲁肃公司上诉称:淘宝公司是本案的第一被告,而鲁肃公司只是本案的第二被告。鲁肃公司在淘宝网从事销售活动,相关交易信息均发生在淘宝网的服务器,故涉嫌侵权行为发生地为淘宝公司的所在地浙江省杭州市,本案应由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侵害专利权纠纷,存在多个被告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根据上诉规定,同一诉讼的多个被告的住所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时,各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本案中,被告淘宝公司的住所地为浙江省杭州市,被告鲁肃公司、志高公司的住所地均为广东省佛山市,被告共智公司的住所地为广东省中山市,各被告方住所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有关规定,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在广东省内跨行政区域管辖全省除深圳市以外的侵害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案件。据此,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鲁肃公司关于本案应由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朱 理
审判员 傅 蕾
审判员 张晓阳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宾岳成
书记员赵之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