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082民初4432号
原告:**,女,汉族,1966年6月12日出生,住长葛市。
被告:***,男,汉族,1963年8月5日出生,住许昌县。
被告:付书艳,女,汉族,1962年12月25日出生,住许昌县。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速惠尔电器有限公司,住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齐杏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业区科技区11号之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680572212D。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刚培,广东聚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为580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伟锋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冰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