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003民初5832号
原告:**,女,1966年6月1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长葛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天时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3年8月5日生,汉族,住许昌市建安区。
被告:***,女,1962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许昌市建安区。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速**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顺业西路15号中集智能制造中心2栋202、302。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88年7月10日生,汉族,住许昌市建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优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优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6年7月13日生,汉族,住许昌市建安区。
原告**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速**电器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6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12月9日申请撤回对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速**电器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速**电器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兰 青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