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速惠尔电器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003民初5832号 原告:**,女,1966年6月1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长葛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天时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3年8月5日生,汉族,住许昌市建安区。 被告:***,女,1962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许昌市建安区。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速**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顺业西路15号中集智能制造中心2栋202、302。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88年7月10日生,汉族,住许昌市建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优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优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6年7月13日生,汉族,住许昌市建安区。 原告**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速**电器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6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12月9日申请撤回对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速**电器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速**电器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兰 青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