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6民初23498号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伦教**五金店,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荔村羊大路荔村31号之3号工业楼1号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606L35037498C。
经营者:彭**。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健森,广东桂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美博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道办事处熹涌村委会龙威路18号之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5555791164。
法定代表人:余方文。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伦教**五金店与被告广东美博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伦教**五金店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伦教**五金店已预交),由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伦教**五金店负担。
审判员 陈晓红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周海琪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6民初23498号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伦教**五金店,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荔村羊大路荔村31号之3号工业楼1号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606L35037498C。
经营者:彭**。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健森,广东桂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美博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道办事处熹涌村委会龙威路18号之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5555791164。
法定代表人:余方文。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伦教**五金店与被告广东美博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伦教**五金店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伦教**五金店已预交),由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伦教**五金店负担。
审判员 陈晓红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周海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