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美博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TCL空调器(中山)有限公司、广东美博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73知民初1302号之一
申请人:TCL空调器(中山)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南头镇南头大道。
法定代表人:王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萍,北京市浩天信和(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松慧,北京市浩天信和(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东美博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道办事处熹涌村委会龙威路18号之三。
法定代表人:余方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晓文,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乐兵,佛山市广盈专利商标事务所专利代理师。
被申请人:安徽美博智能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天堂镇天馨大道电商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余方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乐兵,佛山市广盈专利商标事务所专利代理师。
关于TCL空调器(中山)有限公司(本案原告,以下简称TCL空调器公司)诉广东美博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本案被告,以下简称广东美博公司)、安徽美博智能电器集团有限公司(本案被告,以下简称安徽美博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4日开庭审理。庭前,TCL空调器公司向本院提出行为保全申请,请求先行责令广东美博公司、安徽美博公司停止实施侵权行为。因案情未明,本院暂未允许。庭后,TCL空调器公司再次提出上述申请。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就TCL空调器公司上述申请事项组织双方听证。TCL空调器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松慧,广东美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晓文,广东美博公司、安徽美博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乐兵参加了听证。
TCL空调器公司提出保全请求:1.广东美博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侵犯TCL空调器公司ZL20171029××××.8的发明专利权的产品;2.安徽美博公司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犯TCL空调器公司ZL20171029××××.8的发明专利权的产品。事实和理由:经比对,广东美博公司制造、销售、许诺销售,安徽美博公司销售、许诺销售的涉案产品(产品标贴标示名称为“MBO分体落地式房间空气调节器”、型号为KFRD-51LW/Y1-3)采用的技术方案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4、7、8的保护范围,存在侵权可能性。广东美博公司具有较强的生产能力,且广东美博公司、安徽美博公司拥有广泛的销售渠道,产销量巨大,广东美博公司、安徽美博公司的上述行为给TCL空调器公司的商誉、销售市场造成了巨大冲击,如不及时制止将会给TCL空调器公司的合法权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故向法院提出行为保全申请,请依法准许。
广东美博公司、安徽美博公司共同辩称:1.我方在2019年8月已对涉案产品技术方案进行了回避改进并重新修改模具,修改后的技术方案亦经TCL空调器公司技术人员审查。2.我方于2019年8月至9月期间在京东、天猫平台下架了涉案产品,至于公司官网相关链接将于听证后三天内删除。3.我方不存在侵权的故意,尊重TCL空调器公司享有的发明专利权。4.我方经营规模较小,法院一旦采取保全措施,对我方影响较大。综上,请求法院驳回TCL空调器公司的行为保全申请。
本院查明:
一、涉案专利权属及权利要求情况
TCL空调器公司是专利号为ZL20171029××××.8、名称为“空调格栅组件及立式空调器”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涉案专利申请日为2017年4月27日,授权公告日为2018年3月30日,最近一次缴纳专利年费的时间是2020年3月18日。广东美博公司于2019年12月20日针对涉案专利权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0年7月17日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第45473号),维持涉案专利权有效。
TCL空调器公司本案请求保护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4、7、8记载的技术方案,即:
1.一种空调格栅组件,应用于立式空调器中,其特征在于,包括:出风格栅,所述出风格栅具有一呈上下向延伸的出风口及设于所述出风口上的格栅条,所述格栅条设有枢接部,所述枢接部上开设有枢接孔;多个导风板,所述导风板可枢转地设于所述出风口的上下两端,其侧部设有用以与所述枢接孔枢接的枢接轴,以使所述导风板具有朝前转动至贴靠于所述格栅条上的关闭位置,以及朝后转动至远离所述格栅条的展开位置;所述格栅条一一对应多个所述导风板设有多个所述枢接部,每一所述枢接部的枢接孔的孔缘设有朝向所述出风口的侧部开放的安装口,且所述出风格栅上设有多个与所述安装口一一对应的限位件,每一所述限位件与一对应的所述安装口呈相对设置,以供所述导风板的远离所述安装口的侧部相抵持限位,且在所述安装口的开口方向上,位于最边缘的所述限位件为设在所述出风口侧部的限位凸起;或者,所述枢接孔的孔缘开设有缺口,所述缺口具有一在上下方向上的侧壁,所述侧壁形成限位挡筋,所述缺口形成一安装口;所述导风板的侧部设有安装槽,所述安装槽具有呈上下向相对的上槽壁和下槽壁,所述枢接轴自所述安装槽的上槽壁朝下凸设,并与所述安装槽的下槽壁间隔出供所述限位挡筋导入所述安装槽的导入口。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空调格栅组件,其特征在于,其余的所述限位件由所述枢接部的背离所述安装口的一侧所充当;于所述关闭位置,多个所述导风板在左右向依次拼接,且拼接于最末位的导风板与所述限位凸起相抵持,其余的导风板与各自邻近的枢接部相抵持。
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空调格栅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安装口的宽度小于所述枢接轴的轴径。
4.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空调格栅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限位凸起朝向所述导风板的侧面,自前向后呈远离所述导风板的方向倾斜设置。
7.如权利要求1至6任意一项所述的空调格栅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空调格栅组件还包括辅助定位块,所述辅助定位块的一侧面上对应每一导风板设有一定位插槽,所述定位插槽用以供处于展开位置的导风板对应插接定位。
8.一种立式空调器,其特征在于,包括如权利要求1至7任意项所述的空调格栅组件。
二、被诉侵权行为相关事实及保全必要性
微信公众号“艾肯家电网”于2019年1月24日对MBO美博空调轻奢派2P圆柱柜机产品进行新品上市介绍;2020年8月25日广东美博公司在www.mbo-china.com网站展销圆柱轻奢派立式空调,产品型号为KFRD-51LW/Y1-3。
TCL空调器公司2019年8月12日在“京东”网站显示系安徽美博公司开设的网店,通过公证保全的方式,以3299元购买了型号为KFRD-51LW/Y1-3的“美博(MBO)空调柜机2匹”一台,于同月14日在公证员、公证人员的监督下收到卖家通过物流公司寄送的上述产品,随即交公证人员验视封存。上述产品纸质外包装箱、产品本身及随附《产品说明书》上均标示生产者是广东美博公司。
庭审中,广东美博公司对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了涉案产品;安徽美博公司对经营上述网店许诺销售、销售了涉案产品的事实无争议。两公司又确认安徽美博公司销售的涉案产品系由广东美博公司提供。
经将应用于涉案产品空调格栅组件的技术方案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4、7、8记载的技术方案进行比对,查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落入TCL空调器公司本案请求保护的范围。
另查明,广东美博公司制造的涉案产品在2019年年初上市。2020年8月28日,广东美博公司对外宣称在“2020-2021年度中国空调行业高峰论坛”上“美博”品牌被评为“2020-2021年度中国空调行业杰科技创新品牌”,涉案型号产品KFRD-51LW/Y1-3“轻奢派圆柱柜机空调”被“中国家电网&京东家电”评为“2020-2021年度中国空调行业杰出渠道表现产品”。
三、其他相关事实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为TCL空调器公司的行为保全申请提供保单保函,担保金额为100万元。
广东美博公司成立于2010年5月17日,注册资本10000万元,经营范围包括空调、制冷设备等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安装、维修等。安徽美博公司是其两位股东之一。
安徽美博公司成立于2018年8月24日,注册资本9000万元,经营范围包括智能家电技术研发、咨询服务;空调、制冷设备及配件生产、加工、销售、安装、维修等。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审查行为保全申请,应当综合考量下列因素:(一)申请人的请求是否具有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包括请求保护的知识产权效力是否稳定;(二)不采取行为保全措施是否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或者造成案件裁决难以执行等损害;(三)不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对申请人造成的损害是否超过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害;(四)采取行为保全措施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其他应当考量的因素。本案是否裁定行为保全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裁定行为保全:
一、涉案专利权是否稳定有效
TCL空调器公司已提交涉案发明专利授权公告文件、最近年度的专利年费收据,足可证明其是涉案专利的权利人,有权提起本案诉讼及行为保全申请。涉案专利类型是发明专利,在授权阶段经过实质性审查,其稳定性较外观设计专利及实用新型专利高。广东美博公司曾对涉案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已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第45473号),维持涉案专利权有效。在无明显相反证据的情形下,可以认定涉案专利权稳定有效。
二、广东美博公司、安徽美博公司正在实施的行为是否存在侵害涉案专利权的可能性
双方对广东美博公司制造、许诺销售和销售,安徽美博公司许诺销售和销售了涉案产品的事实无争议,本院予以确认。经比对,本院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具备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4、7、8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相同的技术特征,落入TCL空调器公司本案请求保护的权利范围。据此,广东美博公司、安徽美博公司为生产经营目的,擅自实施涉案行为构成专利侵权的可能性极高。
三、不采取保全措施是否会给TCL空调器公司的合法权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
TCL空调器公司与广东美博公司的主营产品均包括涉案立式空调器,两者之间存在直接竞争关系。根据生活常识,涉案立式空调器产品为大型耐用家电,使用周期长,市场需求量扩张有限。立式空调器产品传统的销售旺季为每年的6月至8月,而专利侵权诉讼时间较长,专利权的有效期并不因为发生诉讼而顺延。广东美博公司2019年初才推出涉案型号产品,2020年8月已将之推广为“2020-2021年度中国空调行业杰出渠道表现产品”,可见其已经或正在积极扩大经营规模及营销渠道,试图占领该类型产品更多的市场份额。如果不及时发出保全裁定,禁止广东美博公司、安徽美博公司在诉讼期间继续从事侵权活动,放任其扩大生产规模,无疑会侵蚀专利产品的技术优势,冲击专利产品的销售价格和销售收入,最终将挤占专利权人TCL空调器公司的市场份额及扩展空间,对申请人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害。
四、采取保全措施是否会造成双方当事人利益失衡
人民法院在判断是否采取行为保全措施时需要对权利人和侵权人之间的利益进行比较衡量,衡量的目的在于判断是否有违公平正义。首先,不采取保全措施对申请人造成的损害是难以弥补的,不仅会损失显而易见的研发费、推广费等,还会因为剧烈的市场竞争而导致TCL空调器公司降低产品价格,削减市场份额,最终失去竞争优势。其次,采取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可能造成的损害是可以预见的。广东美博公司、安徽美博公司因保全错误而遭受的损害是可以弥补的。最后,申请人提供担保以实现双方利益的平衡。TCL空调器公司已为其行为保全申请提供了100万元的保函担保,该担保合法有效。在听证过程中,广东美博公司、安徽美博公司未对该担保金额提出异议。TCL空调器公司胜诉的可能性较高,采取保全措施错误的可能性较低。目前,该担保数额是适当的,可以实现双方利益的平衡。
五、关于采取行为保全措施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公共利益涉及一定地域范围内不特定多数人的福祉。如果禁止侵权行为对公共安全、社会公众的健康、环保以及其他重大社会公共利益有着不容忽视的影响。涉案产品属于普通商品,采取行为保全措施仅涉及广东美博公司、安徽美博公司的经济利益,不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本院还注意到,涉案立式空调器零件的更换、维护等有赖于制造商长期而稳定的服务提供及技术支持,若放任侵权产品继续流入市场将不利于消费者的长远利益。
综上,TCL空调器公司申请对广东美博公司、安徽美博公司采取行为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申请人广东美博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停止制造、许诺销售、销售侵犯申请人TCL空调器(中山)有限公司专利号为ZL20171029××××.8、名称为“空调格栅组件及立式空调器”发明专利权的产品;
二、被申请人安徽美博智能电器集团有限公司停止许诺销售、销售侵犯申请人TCL空调器(中山)有限公司专利号为ZL20171029××××.8、名称为“空调格栅组件及立式空调器”发明专利权的产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本裁定的法律效力维持到本案终审法律文书生效时止。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郭小玲
人民陪审员  汤衡芳
人民陪审员  邓世雄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 助理  陈晓兰
法官 助理  李慧婷
书 记 员  杨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