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3民初1011号
原告:***,男,1987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西青区。
被告:天津市北辰区创亿家电销售中心,经营场所天津市北辰区韩家墅村二手物资市场中门东一层17-18号。
经营者:曹楠。
被告:广东美博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道办事处熹涌村委会龙威路18号之三。
法定代表人:余方文。
原告***与被告天津市北辰区创亿家电销售中心、广东美博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4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王 猛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展文超
书 记 员 陈欢欢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