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607民初1625号
原告:**,女,1982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
原告:***,男,195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
原告:金庆改,女,195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
原告:徐某1,女,2010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
原告:徐某2,女,201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
原告徐某1、徐某2的法定代理人:**,即上述第一被申请人。系原告徐某1、徐某2之母。
以上五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建国,湖北五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广东美博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道办事处熹涌村委会龙威路18号之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5555791164。
法定代表人:余方文,总经理职务。
被告:黎晓红,女,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
被告:张俊涛,男,197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系被告黎晓红之夫。
被告:郑五,男,1980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
被告:孟华荣,女,1978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系被告郑五之妻。
被告:郝顺福,男,1982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
被告:***,女,1984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系被告郝顺福之妻。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庆改、徐某1、徐某2与被告广东美博制冷设备有限公司、黎晓红、张俊涛、郑五、孟华荣、郝顺福、***生命权纠纷一案中,被告广东美博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被告广东美博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是一家现代化的制造型工业企业,公司所在地为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本案中,被告黎晓红、张俊涛、郑五、孟华荣、郝顺福、***的住所地均在本辖区,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广东美博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广东美博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曾 诚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云宇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