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美博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广东美博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607民初6629号
原告:***,男,195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
原告:***,女,195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
原告:**,女,1982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
原告:徐佳悦,女,2010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
原告:徐佳美,女,201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
原告徐佳悦、徐佳美法定代理人:**(徐佳悦、徐佳美之母),女,1982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
被告:广东美博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道办事处熹涌村委会龙威路**之三。
法定代表人:余方文,公司总经理。
被告:黎晓红,女,40多岁,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
被告:张俊涛,男,197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
被告:郑五,男,1980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
被告:郝顺福,男,1982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
原告***、***、**、徐佳悦、徐佳美与被告广东美博制冷设备有限公司、黎晓红、张俊涛、郑五、郝顺福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8日立案。五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徐佳悦、徐佳美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吴晓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梦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