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607民初3047号
原告:***(系徐静之父),195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
原告:***(系徐静之母),195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
原告:**(系徐静之妻),1982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
原告:徐佳悦(系徐静长女),2010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
法定代理人:**(系徐佳悦之母),1982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
原告:徐佳美(系徐静次女),201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
法定代理人:**(系徐佳美之母)。
五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石东营,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2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柯国富,湖北水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五,男,1980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杰,襄阳市襄州区大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襄阳市襄州区供电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州区张湾镇航空路。
法定代表人:王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卫,张湾供电所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波,湖北春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美博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道办事处熹涌村委会龙威路18号之三。
法定代表人:余方文,总经理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玉军,广东千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佳悦、徐佳美与被告***、郑五、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襄阳市襄州区供电公司、广东美博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中,本院于2020年6月24日立案。五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原告***、***、**、徐佳悦、徐佳美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胡喜兵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王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