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中山市冠禧时代电器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黄圃镇新丰北路**之四/d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欧派色彩电器有限公司、中山市冠禧时代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